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0月18日起,实施市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廊坊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总体部署,以市区南龙道、北凤道、东安路、西昌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为限行范围,按照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机制,提前发布将要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控制市城区上路行驶机动车数量。
一、三级黄色预警
1、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2、工作日高峰时段(7时至20时),按照五组车牌尾号(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管理),禁止对应车牌尾号机动车(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务用车和非本市车辆)上路行驶,具体限行措施与北京相同。
二、二级橙色预警
1、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2、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工作日高峰时段(7时至20时),对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务用车和非本市车辆在内的所有上路行驶机动车,实施单双数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双数管理)。单数日期单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双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双数日期双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单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
三、一级红色预警
1、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2、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工作日和节假日全天24小时,对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务用车和非本市车辆在内的所有上路行驶机动车,实施单双数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双数管理)。单数日期单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双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双数日期双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单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等;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特此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